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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孙 兵 通讯员 何博伦)近日,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案金额达180万余元的生产、销售假药及伪劣产品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82万元;王某等1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四年至拘役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马某等17名被告人均无任何医学专业背景,在未经批准且无药品生产、销售资质的情况下,为谋取利益,马某在不同窝点将其低价购买的“柏子养心丸”进行拆解再加工,制成“朝鲜安宫牛黄丸”,马某从被告人杨某处购买定制的假冒包装盒、带有朝语字样的商标贴纸,进行包装后,通过王某等被告人作为多级经销商在全国范围进行售卖。仅一年时间,马某共计生产假药1.8万余盒,并从别处购得假药840余盒进行销售,非法获利60万余元。王某等人在明知马某销售的“朝鲜安宫牛黄丸”系假药的情况下,仍从马某处购得“双龟版”“石岩版”“三丸版”“锦盒版”四种类型的“朝鲜安宫牛黄丸”1万余盒,向多名被告人销售,销售金额共计35万余元,非法获利7万余元。

同年,马某在没有生产、销售酒类产品资质的情况下,将其购买的散装白酒装箱贴牌,并以“虎骨酒”名义进行销售,累计销售金额2.2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涉案未销售“虎骨酒”25369瓶,以每瓶成本8元计算,扣押涉案“虎骨酒”价值为20万余元。经鉴定,涉案药品成分与国家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上述“朝鲜安宫牛黄丸”被认定为假药,“虎骨酒”亦未检出老虎DNA,系伪劣产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生产、销售假药,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系一人犯数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82万元;被告人王某曾因犯销售假药罪,于2022年7月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王某系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撤销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70万元。其余15名被告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拘役六个月不等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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