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四川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集中力量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严厉打击在食品中非法添加降糖降压降脂等物质、在牛羊肉及其制品中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成效显著。6月30日,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发布一批典型案例。


(相关资料图)

案例一:德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广汉市东方卓尔食品厂生产以假充真的牛肉制品案

4月14日,该局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提示,广汉市东方卓尔食品厂生产的馋嘴牛肉(麻辣味)中检出猪源性、鸡源性成分,涉嫌食品掺杂掺假。19日,会同公安机关通过对比当事人账款明细表、销售明细表、价格表等,发现当事人自2022年9月起多次从乐山市董某处采购大量猪肺干,通过工人(家族亲戚)将猪肺干掺杂在牛肺干、碎牛肉内,生产加工为牛肉类休闲食品;自2023年3月起,当事人全部用猪肺干替代牛肉干生产加工酱卤牛肉制品,其均不含牛肉成分。截至案发,涉案产品已销往重庆、山东等多个省(市),金额高达1000万元。当事人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因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现已抓获犯罪嫌疑人4人,其中刑拘1人。

案例二:阿坝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毛某某无证经营未经检疫、死因不明牛肉案

2022年10月,该局联合当地公安机关对毛某某经营场所开展检查时,在其冻库发现23件用白色编织袋包装的冷冻牛肉和3具去内脏牛胴体;经当地农业农村部门证实,上述肉类均未经过定点屠宰和检疫。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的情况下,以每公斤10元至20元不等的价格收购未经检疫、死因不明的牛肉,经去头、脚、内脏、牛皮处理后分割,以25公斤为一袋冷冻包装为成品,以每公斤28元至30元不等销售。当事人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因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三:中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刘某某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案

2022年2月17日,该局联合县公安部门对“某小火锅”实施突击检查时,发现刘某某回收使用“老油”加工火锅底油,并将其销售给顾客食用。经查,2021年9月起,当事人收集客人吃剩的锅底,采用过滤、沸煮、打捞等方式,利用回收的废弃火锅油(老油)按照1:1混合的方式与新油配比,添加香料再次熬制,制成火锅底油,在店内供顾客食用。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当事人平均每天使用回收的废弃火锅油(老油)10斤,营业额平均每天700元,共计在经营中使用回收的废弃火锅油(老油)约1000锅,营业额9.6万元,获利2.7万元。当事人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2023年2月8日,该局依法对刘某某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工具、没收违法所得2.7万元、罚款163.2万元、注销《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餐饮服务)》、禁止五年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巴中市恩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巴中市惠康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三九七分店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1月4日,该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保健食品“虫草鹿鞭王”功效主治与宣传手册上标识的内容不符,食品与药品标签混淆,疑似假冒,随即对该产品抽样送检。经检验,上述保健食品含有处方药“西地那非”,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涉嫌构成犯罪,2月10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五:开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开江县长岭何鹏副食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2年11月15日、19日,该局分别收到达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载明当事人经营的散装河粉、米线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的义务,且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询问调查,不提供相关材料,拒绝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当事人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三条和《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2023年2月24日,该局对该副食店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2.7元、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原标题:“铁拳”出击!四川曝光典型案例,快看涉及你亲朋好友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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